问题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如果有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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