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1)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 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 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 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 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德宏交通事故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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