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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后果
释义
    一、诉讼时效中止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二、什么是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意义
    法律网提醒您,诉讼时效的意义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时效制度以强制性规范指明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久远债务对现实经济秩序的冲击,因而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
    2.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司法机关裁判案件须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而证据是以一定方式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如果经过的时间太长,则当事人难以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司法机关也难以确认案件事实。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年代久远,证据灭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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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