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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
释义
    家住浉河区五星乡的张某于2009年4月15日为其经营的厢型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1年。2009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张某聘请的司机刘某驾驶其大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浉河区柳林乡路段时,与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向碰撞,致使邓某重伤,致后座搭载的其妻王某轻伤,后送医院抢救共支付医疗费等68200元。经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支付医疗费后,就保险赔偿事宜与信阳市某保险公司协商,某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为由不予赔偿,为此张某起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理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张某的大货车虽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的正常行驶,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司机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上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危险后果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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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