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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自诉案件的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辩护人的权利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关于刑事案件当中辩护人的范围,并不因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就有什么区别了,如果自诉案件当中的原告或被告自己有把握的话,自行辩护也是法律上允许的。然后辩护人在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过程当中,当然也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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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