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这里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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