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149条的欺诈行为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在平时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关于欺诈消费者的现象,当事人正确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身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民法总则149条中的欺诈行为指的是什么呢?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欺诈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故意欺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社会活动。 一、欺诈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二、民法总则》149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解析:该法条规定了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撤销权收到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总之,该类合同中,受欺诈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需要看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况。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149条的具体内容的说明。若是消费者受到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故意欺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将会对该种情况进行认定并相关欺诈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相关人员应当明确欺诈行为的四个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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