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需制作调解书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调解需制作调解书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上述文章就是对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的介绍。如果您在这方面问题上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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