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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是否可以作出明示?
释义
    对于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来讲一些规定,可能会比较晦涩难懂,那么小编认为有必要给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是否可以作出明示?根据有关规定,民法总则规定的行为人是可以做出默示的方式的,来看看下面的文章。
    一、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和“默示形式”相对。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明示的形式都包括哪些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视听资料、公正、审核批准、登记等。
    在我们身边,可能有些人在了解关于民法总则的一些相关规定之后,对于它内部的一些具体信息就比较难懂了,其实今天小编给您准备的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是否可以作出明示这一类问题,也就能够解释民法总则的一些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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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