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玩具枪绑架人质如何认定 | |
释义 | 案情: 2012年6月,胡某、向某二人商定,以绑架人质索要钱财。同年7月,胡某持玩具枪将女子余某劫持上摩托车,并用布袋将其头部罩住。其间,胡某、向某对余某进行捆绑、恐吓,打电话向其亲友索要赎金10万元。此后,余某趁胡某、向某离开之机逃离,并向警方报警。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了从轻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向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评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