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胎儿的权利和能力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新的《民法通则》只对胎儿的继承权和受赠权作了明确规定,而对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却没有明确的界定。界定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 生命仅指自然人出生后的生命。虽然胎儿是生命形成的必要阶段,但在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享受的利益只有在出生后才能实现。法律应当保护以出生条件为基础的胎儿期待权,即否认胎儿享有生命权。因为如果胎儿的生命权得到承认,堕胎就构成故意杀人。这不符合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会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但是,仅仅因为堕胎而剥夺胎儿的生命权也是不合理的。至于堕胎,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规避这种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利益 (2)健康权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没有关于胎儿享有健康权的规定,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其在日常生活中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人的生命活动的利益。健康权的客体只包括生理功能,不包括心理功能。心理功能属于精神范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很难界定胎儿的精神范畴。因此,胎儿健康权是指妊娠期生理功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胎儿的健康权,这意味着,由于医生失职造成的环境、药品、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胎儿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上。中国民法典第115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分娩时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外,2017年3月全国人大新通过的《民法通则》也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规定。保证胎儿享有继承权,既考虑到道德因素,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有关要求,起到保护胎儿民事主体的作用,又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 (4)过去的遗赠权,遗赠人虽有《继承法》第1150条规定的遗赠权,但胎儿未出生,在法律上不属于自然人,因此胎儿没有遗赠权。虽然规定了遗赠权,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遗嘱中明确规定遗产将遗赠给胎儿,当胎儿不出现时,胎儿的母亲是否代表胎儿享有这一权利将引起争议。可惜胎儿还没出生,所以权利应该属于谁还不知道。另一方面,世界上各种怪事层出不穷,不排除母亲利用胎儿牟利的可能。因此,符合保护胎儿的目的,《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样,法律就明确了胎儿的遗赠权。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胎儿在分娩时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就保证了胎儿死亡时,遗赠自然无效,遗赠财产按照现在的普通继承程序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学者还有很多。他还没有出生,所以他没有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胎儿的监护权没有规定,不利于现实中胎儿权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案件由于之前的法律空白,没有保护好胎儿应有的权益,这对胎儿和胎儿家庭极不公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将胎儿的监护问题提上法律制度的议事日程。因此,201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明确赋予胎儿出生时的民事权利,有效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法律缺失的瓶颈,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对胎儿的权利没有特别的认识。其实,胎儿有很多权利,特别是在我国民法新的总则中,比如生命健康权。如果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他们仍然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交通事故中胎儿死亡是否有赔偿金?交通事故的赡养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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