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问题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的犯罪,也不同于共同犯罪,而是一种独立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 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2、 主观方面: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势基本上是故意犯罪,但是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 3、 客观方面:单位犯罪在客观上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4、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在两罚制情况下,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刑罚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处罚自然人而不是单位。 二、单位组织体的有机性和意志独立性 1、 单位组织体的有机性 所谓单位组织体的有机性是指单位有自己的拟人化的意志和可自我矫正的团体意志,并有独立的团体利益。所以刑法的传统矫正和惩罚作用可以在组织体上得到效果,如果某个单位没有个体的独立意志,仅为法人内部的部门或者是假单位的名义行个人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处罚单位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法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存在法人结构性违法的行为,并且和该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人结构性的犯罪意思表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刑罚处罚单位的初衷是通过对单位进行处罚促使其不再重复同类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这就要求单位的意志必须是独立的,即刑罚的实施可以矫正单位的不良意志,促其自我独立矫正行为和社会责任的完善。 2、 单位组织体的意志独立性 单位组织体的意志独立性是指单位本身具有自己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决策机制,并在此机制的运作下做出代表本单位利益的决策。在排除盗用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和上级胁迫或欺诈命令的情况下,凡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规定的单位行为,且其利益已经归单位所有或可以合理判断该利益为单位所有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的意志行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解释的本意是为了区分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独立意志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意志的单位属性 单位意志是指脱离了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而可独立归属于单位主体的意志。凡是单位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从事的行为即为单位意志,这就从利益的归属性和行为的目的性上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区分开。与此相对,假借单位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和对外以个人名义并未借助单位的条件即使将非法所得归为单位所有也不能将其归为单位意志; (2)、单位独立意志体现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 单位犯罪的意志形式仍为传统犯罪所定义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必须从单位决策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上升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具体而言指的是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代表单位的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犯罪意志,该意志是贯彻犯罪实施的主导意志,并因此将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内容; (3)、单位意志的产生形式为单位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单位名义所为行为的意思表示。这里主要指的是单位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产生途径。单位犯罪行为大多是貌似正常经济活动形式来进行的。单纯的以单位名义行个人犯罪活动的不是单位犯罪,但是对外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一般员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归结为单位犯罪行为; (4)、该意志的有机性,即该单位有可以自我矫正和完善的意志机制。所谓意志的有机性,一般是指该单位有其可自我完善机制,如《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两类单位的内设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分别起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在单位发生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刑罚的处罚反馈于该单位的决策机制中,有利于该机制的运作完善和内部的良性整合。所以通过对单位的刑罚处罚有促进单位意志运行机制自我矫正和完善的意义在其中。 三、单位相对于自然人的组织独立性和结构性 单位的独立性人格是对世的,即社会公示性,但是单位的组织独立性则指单位的内部组织独立于其成员,同时单位的内部组织独立性也是单位社会化人格的前提。组织的独立性是指: (一)、单位的法律责任能独立于其成员和其关联单位而不是连带责任。单位组织的独立人格依据就在于其责任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单位责任独立的基础就在于其独立核算和有单位自有的财产。如前所述,我国所颁布的几部经济法规,都特别强调企业、公司的独立自主核算和单位自有财产的财产权,这些规定的意义从责任角度将该单位的责任独立于其成员和关联单位。 (二)、单位的结构性主要体现在内部的制约性和系统性。之所以要处罚某些单位犯罪而排除另外一些单位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其原因之一是对于某些单位施以刑罚可以促进该单位系统的自我完善,使其内部的制约机制更好的发挥,系统更好的运作;而对于其他单位如个人独资公司,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处以刑罚即能达到此目的,因为个人独资公司并没有建立类似于有限公司一类单位的内部机制和机构,对其处以刑罚并不能达到促进单位自我完善的目的。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大多是在进行社会经济活动中附带产生的,单纯的以犯罪目的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只有单位在正常经济活动中由主要负责人或经决策机构决策的犯罪行为,利益归单位所有,才能确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在立法基础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从单位犯罪的立法精神和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基础并结合刑罚处罚的目的性几个方面来把握,做到既能有效地规范单位的违法行为又能避免刑罚权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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