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的追偿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国家赔偿的追偿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国家赔偿的追偿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首先,要找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第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保证不出冤、错案件制度依据;第三、用法律或制度保证追责和追偿机制的实施。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二、具体情况 第一,首先,要找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如:对冤、错案件而言,如果说尽早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么,在沉冤得雪后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则不仅仅是对冤、错案件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抚慰,更是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不管是公检法,还是政府各部门,都对自己严格执法越来越关注,依法办事能力的水平在提高,随意用权、滥用权的现象在减少,应当承认,冤、错案件的发生和多种因素有关系。例如:一些冤、错案件的产生,与我们一些地方办案方法有关,有些地方过于强调命案必破,于是就产生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压力过大,有的为急于破案,使用刑讯逼供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急于立功,往往采用刑讯诱供的方式,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另外,由于现行的司法制度和体制过于行政化,公、检、法三机关一直都是在政府机关的主导或左右下办案,从而导致一些司法人员违心办案。案例一:XX县公安局,因在审讯中实行刑讯逼供,造成错捕王XX,后因找到真凶,最终赔偿王XX人民币11万元。案例二:200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0]102号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宫XX犯偷税罪,于2001年1月18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X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宫XX犯偷税罪证据不足,被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宫XX无罪并予以释放。但是,由于地方XX市政府的干预, 2001年10月24日,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1]101号起诉书指控宫XX犯偷税罪,再次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认定被告人宫XX犯偷税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被告人宫XX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刑监字第379号指令再审决定,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1)X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1)X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发回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X X 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对此案进行重审。X X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查清的事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X X 犯偷税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宫XX无罪。案例二充分说明,因为行政化主导司法,才使权大于法,这也是公、检、法三机关办错案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引起注意。通过此案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彻底地进行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才能杜绝更多的冤、错案件。 第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保证不出冤、错案件制度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是预防冤案错案的根本举措。一是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审判人员发生案件质量责任问题构成违法审判的,将由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质量责任问题尚构不成违法审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评查问责办公室参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十条禁令”等规定,对责任人做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待岗培训等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案件不出问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负有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官职业威信的神圣职责。法院审判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技术服务等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要终身负责。二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属于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负责惩戒事由认定和对法官施以制裁。我国“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旨在加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主体和程序建设,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行政违纪责任追究相区别。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应当增加,人民法院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对于应当追责案件,做最终裁决。同时,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法官评价委员会,可定期对普通案件进行评查。作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专门性组织,可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等组成。法官评价委员会依据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认定结论,从错案性质、发生原因、审判行为等方面对涉事法官的错案责任进行民主评价或作出错案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法院评议的方式可以是具有多样性:案件评查既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审判委员会或者是法官评价委员会。但最后,还应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作最终裁决。 第三、用法律或制度保证追责和追偿机制的实施。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制定了一批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发挥国家赔偿的监督制约功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建设平安中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对追责机制还要进一步予以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一是要推动完善国家机关尊重并执行国家赔偿裁决制度,健全完善国家赔偿后依法追偿和追责机制,健全冤、错案件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补偿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二是要认真总结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经验,科学评估国家赔偿法实施效果,完善追责机制和追偿机制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努力促进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发展完善。三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司法改革的试点中先行一步,作出适合本地区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国家赔偿的追偿问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行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但在当前的实行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或者特殊原因,并没有形成追责的机制,使得错案的责任人或者判决人没有得到惩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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