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抚养权诉状 原告:xxx,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xxxxxxx。被告:xxx,女,34岁,汉族,个体,现xxxxxxxxx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xxxx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农资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 2012年2月,婚生女xxx(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2012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