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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介绍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犯法吗?
释义
    介绍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犯法吗?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对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并且这样的内容如果传播到未成年,那么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会产生极大的伤害,所以出于这两个法益的保护,应当严格禁止该类书刊,影像等能够呈现该内容的物品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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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