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哪些法律责任呢? |
释义 | 【为您推荐】吴兴区律师 新市区律师 复兴区律师 瑞安市律师 启东律师 临漳县律师 崂山律师 公司债券在发行过程中除了与发行这有关,还与证券经营机构密不可分。证券经营机构一般作为承销公司债券的代理者存在,除了需要完成相应的业务量外还需要遵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证券公司债券包括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转让以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第五十三条:定向发行债券,违反规定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募集说明书或发布相关信息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定向发行债券的批准,已发行的债券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3年内不再受理其发行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3、第五十四条: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销售债券的,应当主动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对发行人可撤销定向发行债券的批准,已发行的债券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3年内不再受理其发行申请,对承销商可暂停或取消其证券承销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4、第五十五条:为定向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主动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5、第五十六条:债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的,债券持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对有偿债能力而拒绝履行偿债义务及其他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履行相关义务; (2)对单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部分证券业务;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以上就是对证券公司债券包括哪些法律责任的详细介绍,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是为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中介服务如果证券代理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话,轻则被警告,重则会被取消资格,所以各位证券经营机构好自为之。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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