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
释义 | 生活中如果碰见小偷,好心人将其抓获后可以将他扭送到派出所,可以看出,扭送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强制送到公检法部门接受调查的行为。扭送的对象也是有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扭送的,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扭送的对象一般是现行犯、通缉犯或者是越狱犯,任何人都可以将可以被扭送的对象扭送至公检法部门,将其交给公检法部门进行处置。扭送主体是很广泛的,扭送是有特定对象的,这些都是扭送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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