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6年4月6日,顺庆消委成功调解一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未发书面《入住通知书》而导致延期交房的投诉案,由房产公司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800元。 2005年1月13日,李某夫妇看上市内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随即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5月31日交付使用,并交清了全部房款。李某夫妇到6月初去看房子,都未竣工验收,也未接到有关入住的任何通知,至7月25日才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通知办理了入住交接手续。于是李某夫妇带着疑虑向房产公司讨说法,并要求按合同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而房产公司称在6月25日大部份住户都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作了相应处理,都是用电话通知的,李某的电话当时打不通,因此房产公司不该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李某与房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公司方以各种理由回避、拖延解决时间,一拖就到了2006年3月22日,李某一气之下投诉到顺庆区消委。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实的真相,认为公司已经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书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而公司没有发过书面入住通知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3次调解公司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故向买受人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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