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扎实做好公开宣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扎实做好公开宣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不得进行公开审判的情况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后为各国普遍采用。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对于公开审判以及公开宣判的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认定不适用公开审判的,可以向司法机关举证要求处理,但对于审判而言,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必须要公开进行,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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