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现如今,工程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多,难免会出现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不了解发生这类问题要如何解决,不知道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这样可能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情况,或者出现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时候要如何处理?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 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 3、重大质量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由总包和事故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属于各单位的质量事故由该单位组织人员处理,但提出的处理方案和措施要报公司批准。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 三、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由上述可知,当发生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的时候,要好好了解上述材料,根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来衡量这个事故属于哪个等级,然后根据上述材料的步骤,带着相关的手续到有关部门如实上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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