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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司法鉴定举报相关管理条例有哪些?
释义
    我国是一个独特的国家,因为我国的国家制度以及体制都与其他国家不一样,这是基于我国背后的历史背景以及民族文化的不同而形成的。我国的权利是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为执行,在平日里人们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的日常行为,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接下来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云南司法鉴定举报的相关管理条例。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和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办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处理。
    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研发,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对会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评估、奖励、惩戒。
    根据需要,司法鉴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通报。
    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以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违法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六)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指派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
    (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一)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
    (五)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
    (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云南司法鉴定举报的相关管理条例主要就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活动时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有一定的标准之后,人民群众就可以依此对它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它们的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让他们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个机构应该乐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为人民办实事说实话,我们的国家才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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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