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修理活动的企业,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为辅助动力,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保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或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在履行“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销售者、生产者和修理者作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行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销售无企业名称和地址、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三)电动自行车出售时应实行开箱验货,为消费者正确调试,并主动介绍其性能、使用方法及日常维护事项,提供有效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 (四)不经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辆;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并提供与商品相关的知识及其服务。 第六条生产、销售企业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行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维护好商企商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或已使用过的零部件)。要认真记录好故障及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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