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允许放弃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允许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允许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有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 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3.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5.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六个月。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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