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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
释义
    我们的生活中肯定有很多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大家对于违反犯罪的案例听说的肯定也不少。对于违法犯罪我们国家规定的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违法犯罪也是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的。那么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呢?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㈠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㈡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㈢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㈣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㈤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有的时候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在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对于这种情况的行政处罚其实每一个地区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都是很严重,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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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