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人员被打有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正式的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很多职工,退休以后其实也有在社会生活当中寻找一些的工作,当然在退休以后更多的其实就是为了充实生活,工资待遇等方面可能不会像原来正常上班那样要求的太多。说起来退休以后的这部分工人年纪都是比较大的了,可是因为各种矛盾也有可能被别人打伤。那么,退休人员被打有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退休人员被打有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主要理由是: 1、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 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三、误工费证据搜集: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由此可见,退休人员被打有误工费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实际生活当中每天都是有正常的上班的,误工费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跟当事人是否退休本质上根本就没有多大的关系。如果被打的退休人员在退休以后没有参加什么新的工作的话,那么被打伤以后是不能主张误工费的,误工费是建立在当事人每天有工作,但是因为被打伤影响工作的基础之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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