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以传唤的名义却关押人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
释义 | 一、警察以传唤的名义却关押人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二、传唤的程序是怎样的? 1、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人民警察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以后,一般情况下,只要已经到了2个小时就一定会马上释放了当事人的,但是在这12个小时期间,并不是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想的那样,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关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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