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拘役缓刑保留公职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在刑法当中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了五种刑罚,其中有死刑还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当然也有非监禁的刑罚,对于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一般是判处管制或者是拘役,让犯罪分子有机会进行改过自新,关于教师拘役缓刑保留公职是怎么规定的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教师拘役缓刑保留公职是怎么规定的? 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师被判处拘役,不会被开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拘役具有如下特点和内容: 1.拘役适用的对象 拘役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这是拘役与管制区别之关键。拘役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剥夺,实行关押,并对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故其属于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3.拘役刑期较短,幅度窄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64条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依据刑法典第44条之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拘役的执行 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刑法典第43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如离象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此处所谓“酌量发给报酬”,既不是不发给报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据犯罪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表现、技术水平和生产收入情况等,发给适当的报酬。 综上所述,关于教师拘役缓刑保留公职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如果被判处了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分子是必须进行劳动改造的,在拘役的执行期间可以酌量的给予报酬,但是酌量的意思与同工同酬的意思又是有所区别的,要根据具体的劳动情况来判断怎么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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