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人是否仍可行使抵押权 |
释义 | 抵押权人是否仍可行使抵押权 案件简介:为借款抵押土地使用权,后借款期限诉讼失效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欲行使抵押权。 1997年XX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XX公司向银行借款,由张某某用其国有土地作借款抵押。1999年,银行与XX公司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借款协议书》继续生效,原用张某某土地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期限至2000年2月25日止。补充条款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XX公司未归还借款,而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向债务人XX公司及抵押人张某某主张债权。2010年,银行与储备粮公司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2010年,储备粮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抵押权虽然已经设立,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对该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抵押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某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亦有效设立。但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在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律师说法:抵押权的实现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主张的抵押权是否因主债务到期而消灭的问题。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的,当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时,抵押权人当然的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债务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然而当主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首先我们可以认定,虽然主债务超过时效,但并未灭失,而是自动转化为自然债权债务,当事人仅丧失了通过国家公权力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那么既然债权存在,在为担保债权的抵押权是否也应当存在呢?担保法解释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亦说明,在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有两年时间来实现抵押权,那么我们可以推论,当债权人在两年时间内并未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权应当不能再行使。即使抵押权未被消灭,也应有等同于被消灭的后果。在本案中,2002年抵押时效到期,而对方在2010年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但是债权人储备粮公司的抵押权仍应存在,而是不产生实际效果。抵押人张某某如果要撤除其土地上的抵押权,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消灭。 综合上面的介绍,抵押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对该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抵押权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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