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主要工作有哪些 |
释义 |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的工作内容: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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