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
释义 | 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目前《物权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些登记不仅包括不动产物权本身,还包括其上的权利负担和限制。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则指出,这些登记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自记载时发生效力。 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也规定,虽然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登记原则、实质审查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实质审查原则是指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不动产登记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公众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知情权,同时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和完成登记四个步骤。 1.当事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包括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对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 在完成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并颁发不动产权证。 了解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你是否对《民法典》的其他内容也产生了兴趣?法律网有更多法律领域的解读,快来一起探索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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