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吗 |
释义 | 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被告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其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双方选择登记离婚而非诉讼离婚的方式接触彼此的婚姻关系。当夫妻双方最终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该协议的适应前提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适应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但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裁判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这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不再具有拘束力,因此,只要在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综合上面的介绍,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确认准予离婚才生效。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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