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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无效的几种情况
释义
    一、试用期无效的几种情况
    试用期约定无效的情形:
    1.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无效;
    2.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后试用期无效;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约定试用期的无效;
    4.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无效;
    5.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约定试用期的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和转正的区别
    1.工资不同。试用期的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
    2.辞退要求不同;
    3.经济补偿金不同。转正后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会比试用期的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申请仲裁的时效
    试用期申请仲裁的时效是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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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