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拘役出所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看守所拘役出所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二、看守所出所要检查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出所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服刑完毕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释放,但也存在其它几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批捕,或者无罪情况的,那么是也是可以由检察机关通知并处理的,具体情况都是需要由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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