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
释义 | 【为您推荐】龙泉驿区律师 安陆市律师 库尔勒市律师 盐都区律师 蓬江区律师 广宁县律师 香河县律师 丰县律师 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如果不能自己很好的处理,就需要警察进行调节,甚至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其中的内容都有什么呢,接下来,将会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重点就申请和受理环节的内容进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以上就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申请和受理环节的一些内容了,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仲裁申请书中,我们需要写明的具体内容,包括姓名、请求所根据的理由、证据和其来源等等一些信息,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的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莱芜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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