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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