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贪污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贪污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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