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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释义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但有些案件是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哪些案件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呢?而可以进行审理的时候,具体又该如何来审理?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件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
    7、其它不宜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
    二、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实践中,要是被告人认罪的话,那此时是会影响最后的量刑。因为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当然,此时最好也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辩护,看是否能争取少判一些刑。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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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