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的特点 |
释义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下列显著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诉讼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这一特征,给共同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来参加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多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关系如何等。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各实施各的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从总体上说,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具体而言,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因为这类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若无其事让共同诉讼人分开进行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一不致。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主要在于节约用于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这类共同诉讼原本可以单独进行,将单独提起诉讼合并审理,大多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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