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1、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存在着中止的情形,而对于申请执行期限来说,也应与诉讼时效相同,在立法上规定相应的中止条件。笔者认为,在申请执行期限中引入中止的理论观点是可行的,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是申请人意志以外的、申请人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事件,而引起申请执行期限超期的,从事件发生之日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执行期限期间可以继续计算。所谓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2、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情形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就如何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后义务人又因种种原因反悔,致使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就是当事人在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不能视为义务人拒绝履行,而是通过协议形式确认自己履行的义务。这种情况应排除在“一方拒绝履行”之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引入时效理论中的中断,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即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或者义务人承诺履行时,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从中断时起,执行期限从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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