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举债构成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基于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代理行为包括家事代理、授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笔者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债方构成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家事代理,可以从借款理由、借款数额及借款的用途等方面来判断。借款理由应当“因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是指一般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不应当包括经商、娱乐等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其他活动;借款数额应当较小,即在家庭正常生活开支范围内;借款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因为家事代理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在债权人构成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时,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授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对非因日常生活举债而言,当然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授权代理,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非举债夫妻一方对举债方有书面或口头的授权行为;主张表见代理,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主观上,未实施行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该行为作过允诺;客观上,形成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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