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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之建议
释义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可以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担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规避恶意举债、促进夫妻双方合理理财等方面有积极意义。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因互有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该代理范围的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除外。当然,并非所有家事皆可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收养等事项,所涉金额较大,占到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份额之行为或会对夫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之行为,这些内容都是需要立法者悉心权衡斟酌的。
    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是对当前婚姻法解释中不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举证情形中之一种即证明第三人知晓夫妻双方实行财产约定制的有效自我保护途径,该登记类似于物权登记,是夫妻间对于未来隐患未雨绸缪的法律自助。因我国民多无登记个人财物之风俗传统,夫妻财产更属隐私,故此制度之完全建立尚需时日。
    建立分居登记公示制度,当前,夫妻分居现象颇为普遍,分居事实是诸多法律问题的重要参考,比如判断婚姻感情基础是否破裂,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判断某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后者,因我国尚无完整的分居法律制度,故司法实践中很难权衡分居事实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所造成的影响。建立分居登记公示制度能有效处理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之纠纷。因分居具有时间性,可以两年为一次登记期限,于此期间内可对抗第三人,即推为第三人已知分居之事实。
    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财产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实意义及法律意义皆至关重要,规范和完善这方面法律制度,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亦引导人们价值取向,需要立法者立法时充分运用智慧分析此间利益平衡,灵活切合实际增强司法实践中之可操作性,使之真正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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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