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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
    依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案情
    去年6月,我市某地农村妇女张某与丈夫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所生的女儿——3岁的小佳跟随父亲马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马某一人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前妻张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其承诺女儿小佳可以每两个月跟随母亲回去生活一周。不料协议生效之后,马某却未肯执行该协议,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小佳。同年9月,思女心切的张某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上的承诺,同时还要求增加平常的探视时间。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张某探望其女儿,这无疑侵犯了母亲张某的探望权。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及方式,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曾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给张某作出过书面承诺,所以张某要求马某履行承诺并无不当;同时,张某对小佳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故其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的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但另一方面,法院考虑到小佳尚年幼,张某所要求的每两个月接走小佳生活一周,对小佳的成长不利,故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到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一起探望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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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