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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所律师收费办法
释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鄂价房服(2006)258号】《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侦查阶段5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一审阶段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阶段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0000元/件;一审阶段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5%
    1,000,001至5,000,000元3%
    5,000,001至10,000,000元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1%
    (三)代理行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二、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三、计时收费的,视案情难易程度按政府指导价标准在每小时500-2000元范围内与当事人商定。
    四、本收费标准未列明的有关律师服务收费事项,按照【鄂价房服(2006)258号】文件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鄂多律(2004)第005号文】收费标准同日即行废止。
    六、本收费标准已于2006年12月14日报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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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