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代通知金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中都会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到什么时候终结,也就是合同的期限,期限届满的时候,就是劳动合同终结的时候,也是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的时候,那么关于合同自动终结,是否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代通知金,很多人都表示有疑问,那么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代通知金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述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除非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或存在法定顺延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结束。故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可以预见的。提前通知适用于用人单位以非劳动者本人过错为由解雇的情形,这种情况设置提前通知期,目的在于此时解雇非劳动者所能预见,应给予其寻找新工作以必要的时间保障。综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换言之,单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从员工关系处理的角度,不建议单位不提前通知。因为提前通知的好处在于可以给员工适当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妥善安排工作交接事宜,使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对在职员工也是一种激励。代通知金一定会赔吗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相关分类 代通知金第一种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代通知金第二种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代通知金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代通知金吗?这个是不需要的,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所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合同是自动到期就不用承担这笔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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