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羁押超过37天未批捕如何办 |
释义 | 一、被羁押超过37天未批捕如何办 被羁押超过37天未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羁押期限从哪一天起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是从逮捕之日起开始算。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而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三、羁押能否折抵刑期 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网提醒您,《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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