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恤金是否作为遗产继承? |
释义 | 一、抚恤金是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存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和遗产的区别,死后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 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财产,故不属遗产范围。不过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同一顺序分配份额一般应为均等。 二、遗产继承有什么分配方法? 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抚恤金一般是针对死者家属作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也就等同于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种生活费,这并不具有遗产的性质,因此现实中这部分财产也就不能被继承。只有当抚恤金转为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之后,那么之后才能正常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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