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起争执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起争执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起争执 2014年1月15日,势成水火的原、被告经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堰口法庭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完全履行。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及时控制了事态扩大,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刘*静与被告王*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同年9月12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婚生子由女方父母抚养。 2013年12月10日,原告以双方毫无信任、被告破坏其名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庭前调解中,原、被告在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争议巨大。庭后,被告前往原告家中又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并与原告父亲相互言语威胁。 法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得知该情况后,多次找到当事人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双方于2014年1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随即承办法官前往原、被告家中对协议约定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将一起极有可能矛盾升级的案件有效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起争执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就起诉解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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