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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化工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释义
    一、化工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二、消极资格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总则》对此未规定。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发育完全,所以需要监护人进行保护,同时在进行危险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选择一个监护人来做到保护和监管的作用,安全监护人不同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要及时的发现安全隐患,同时也要保障和规定员工在进行工作时要做到遵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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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