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赔偿答辩怎么写? |
释义 | 一、名誉权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名誉权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吴XX,男,汉族,197xx年05月 01日,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XX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1、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11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信》,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信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5、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信,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且答辩人因举报信内容属实坦然以股东身份并实名签署,尚未向原告和杨xx两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他部门机关寄送,更不存在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 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已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原告涉嫌违法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控告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无视法律规定,虚构事实恶意提起诉讼,意图蒙骗法庭、构陷答辩人,其不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其不良动机应当受到法律负面评价。 为维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打击制裁失信违法行为,答辩人恳请贵院审慎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xx 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黄xx 律师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二、侵犯名誉权该怎么赔偿?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因为名誉权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可能起诉到法院,对于被告来说,在庭审阶段有答辩的权利。其可以写一份答辩状,针对名誉权侵犯的事实作出辩护,对于赔偿数额提出自己的异议。经过双方答辩后,法院休庭并出具判决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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