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积蓄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
释义 | 婚前积蓄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总结: 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 案情叙述: 在与丈夫忠某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某的名义存入了银行。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初,小琴要求离婚,忠某同意离婚。当忠某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琴认可了把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琴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理由如下: 一、以丈夫名义存款并非赠与。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1)小琴将款以忠某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忠某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忠某,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忠某一直不知道小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忠某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3)忠某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小琴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琴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二、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琴以忠某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 通过上面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结婚虽然浪漫,但是其中涉及到很多人都对此陌生的一些问题,我们要清楚的了解这方面的问题,才能从容面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不懂得问题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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